內政部公告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」第20條條文

 

 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9130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 條條文

     第二十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,應覓下列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:

   一、邀請單位之負責人,其保證對象無人數之限制。

   二、邀請單位業務主管,其保證對象每次不得超過二十人。

   前項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之保證書,並由境管局查核。

   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,檢附團體名冊,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予以保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