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MA光碟壓制著作權保護組織|VCD&DVD 聯盟工作計劃

|VCD&DVD 聯盟組織章程

 
 

CMA 光碟壓制著作權保護組織:

  第一條 :
  本組織定名為『光碟壓製智慧財產保護組織』( 以下簡稱本組織 )。
  第二條 :
  本組織為自發性組織,分成二大部分成員,一為光碟壓製廠商,另一為智慧財產所有者。
  第三條:
  凡光碟壓製工廠,加入本組織者,皆可取得本組織所頒發之證書,同時由本組織負責核對智慧財產授權文件,經本組織查核無誤,並授與序號後,進行光碟壓製。
  第四條 :
 

凡智慧財產權所有者,加入本組織者,皆可取得本組織所簽發之保證書,凡是經由本組織所屬光碟壓製工廠壓製之光碟,於壓製之前,本組織保證向原授權公司求證,並於確認後才發給序號。

  第五條:
  本組織同時接受所有廠商及消費者檢舉,如本組織之任何光碟壓製廠商,有非經本會核發之序號,而自行壓縮者,經查核屬實,本組織將沒入其保證金,並依情節輕重處以從罰款到永久撤銷其入會申請等懲罰。
  第六條 :
  凡本會會員或本會聯盟成員,均得成為本組織之智慧財產所有者,非本會會員或聯盟成員需先加入本會。
  第七條 :
  凡加入本組織之光碟壓製工廠,需先繳納新台幣伍拾萬元整作為保證金,並依生產線為基準繳納會費。
  第八條 :
  年費分A、B、C三等級,光碟壓製生產線10 (含)條以上為A級,五(含)條以上為B級,五條以下為C級;A級年費為拾陸萬元,B級年費為捌萬元, C級年費為肆萬元。
  第九條 :
  本組織所收之款項專用,保證金除沒入外不得動用,但其孳息仍由本組織加以應用 ,年費及其他活動收支帳冊公開, 並由光碟壓製廠代表,智慧財產所有權代表及本會代表,組成本組織之管理單位 『光碟壓製智慧財產保護組織管理委員會』為最高決策單位,負責訂定或修改本辦法。
  第十條 :
  如有未盡事宜,由管理委員會開會議定之。